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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烟囱

(1)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,烟囱高度可按表8.4.10-1规定执行。 表8.4.10-1燃煤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允许高度(GB 13271-2014) (2)锅炉房装机总容量>28MW(40t/h)时,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且不得低于45m。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。 燃气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)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且不得低于8m。 2.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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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燃煤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:

(1)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,烟囱高度可按表8.4.10-1规定执行。

表8.4.10-1燃煤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允许高度(GB 13271-2014)

(2)锅炉房装机总容量>28MW(40t/h)时,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且不得低于45m。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。

燃气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)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且不得低于8m。

2.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,其烟尘、SO2、NOx允许排放浓度,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%执行。

3.出力≥1t/h或0.7MW的各种锅炉烟囱应按《锅炉烟尘测试方法》(GB5468)和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16157-2001)的规定,设置便于采样孔及其相关设施。

4.锅炉房烟囱高度及烟气排放指标除应符合上述1~3款(摘自GB13271-2014)的规定外,尚应满足锅炉房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规定的要求。

5.烟囱出口内径应保证在锅炉房负荷时,烟气流速不致过高,以免阻力过大;在锅炉房负荷时,烟囱出口流速不低于2.5~3m/s,以防止空气倒灌。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参见表8.4.10-2,烟囱出口内径参见表8.4.10-3和表8.4.10-4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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